答案:D
統計:A:0,B:1,C:0,D:3,E:0
難度:計算中
【whappy501】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A動產、不動產。二、現金、C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B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D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