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洛克(John Locke:1633-1704)權利倫理學的提倡者。1.人皆有生命、自由與財產權的基本權利。2.主張人類有基本的權利,他人有義務尊重這些權利。3.義務倫理學和權利倫理學的關係,就好像是一個銅板的兩面,這兩個理論所達到的結果是一樣的,每個人都必須受到尊重,而且合乎倫理的行為正是維持對這些個人權利的尊重。在義務倫理學中,人們有義務,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義務就是保衛其他人的權利。而在權利倫理學中,人們有基本的權利,而其他人則有義務來捍衛這些基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