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7已上岸特教教師雙榜啦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原住民族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 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
【用戶】Chen Ch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