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In Sue】評論
重複處分(置)非處分!!行政機關重新為實體上之審查所作之行政處分是第二次裁決;
【~QQ要上榜~】評論
重複處分:凡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前處分添加理由者,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係單純事實敘述,而非行政處分。第二次裁決:是指行政機關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基礎及規制性結論,此等處置乃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能夠獨立於第一次處分之外,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爭訟對象。引述下列網址資料:http://www.ccj.url.tw/VerwR/PDF/%E8%A1%8C%E6%94%BF%E8%A1%8C%E7%82%BA%E6%B3%95/%E9%87%8D%E8%A4%87%E8%99%95%E5%88%86%E8%88%87%E7%AC%AC%E4%BA%8C%E6%AC%A1%E8%A3%81%E6%B1%BA.pdf
【薰衣草紫】評論
《第二次裁決》和 《重覆處分》,常常大家會搞混,還有牽涉到哪個可否救濟。我自己創造了口訣供大家參考,口訣就是 : 第二次是來真的 。
【國道警察】評論
其實第一次也是真的喔,這樣記憶可能會有問題,重複處分跟二次裁決還是要看行政機關有沒有做重新的實體審查,如果是重複處分,救濟時間以第一次為準,二次裁決以第二次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