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得補正之要件?
(A) 違反程序或方式之規定
(B) 實體違法
(C) 非無效之行政處分
(D) 補正受一定時間之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4269
統計:A(188),B(4026),C(149),D(1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政府資訊公開法、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訴訟要件審查及補正

用户評論

airforce1】評論

白話轉換中ing..題目是指不可以補正的狀況A 可以補正B實體違法 根本就無法補救C非無效 就是有效 有效當然可補正D可以補正(以口頭代替書面做不服之表示 30日補送書面)

阿斯拉】評論

純粹是看不懂題目

Conrad】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此即D選項所示之期限);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覆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評論

補正:主要針對程序和方式(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於行政法院起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