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捐申報主體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之合營事業,應設帳並按照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 得稅
(B)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各自設帳並按結算 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C)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不論在我國 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或由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 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D)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應由營業代理人, 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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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 38 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喫喫】評論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49II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