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得再列支特別交際費的額度為多少?
(A)取得外匯收入0.6%
(B)營業收入淨額0.6%
(C)營業收入淨額2%
(D)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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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愛睡的綿羊】評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額外再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