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證券商辦理融券所留存之客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下列何者非其合法用途?
(A)作為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
(B)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C)購買十年期政府公債
(D)購買短期票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21 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留存之客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一、作為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三、作為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資金來源。四、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五、銀行存款。六、購買短期票券。證券商對前項款項應支付利息予客戶,其利率由各證券商自行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