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多少人,且至少應有多少人須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擔任?
(A)獨立董事二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一人
(B)獨立董事三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二人
(C)獨立董事三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一人
(D)獨立董事四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 第 14-4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對前二項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