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第十一條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發行單位五百萬單位至五千萬單位。每一發行單位價格不低於新臺幣 0.6 元(含)。發行人自訂每一發行單位代表之股份、單位、指數點 數、期貨點數或其組合;另指數點數及期貨點數一點對應新臺幣一元 。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每一發行單位價格應為申請增 額發行當日之收盤價格,至每一發行單位代表之股份、單位、指數點 數、期貨點數或其組合應為最新履約配發數量。二、存續期間: (一)自上市買賣日起算,其存續期間應為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二)發行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以下簡稱期貨型認購( 售)權證)、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 證),其存續期間應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如存續期間展延 者,其展延期間自原最後交易日之次日起算,應為三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三)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存續期間應自上市買賣日起算 至到期日止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