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89 條證券商或其分支機構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以全部或一部相同之上市證券之買入委託與賣出委託在場外私相抵算。二 與他證券商相互間在場外為對敲買賣。三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買賣非在本公司上市之證券。第 141 條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全部或部分,限制或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一、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對本公司為虛偽不實之申報,足致本公司或他 人受損害者。二、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製作不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者。三、違反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在場外私相抵算或為對敲買賣或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買賣非在本公司上市之證券者。四、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有第九十條第一項之情形或違反第九 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嚴重損害委託人之權益, 經本公司查明屬實者。五、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六條或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者。六、經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置,並經三個月未能改善者。七、有本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第三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或屢經 輔導未能改善者。八、經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置,仍未於限期內提示相關帳冊 、憑證等資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