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二十四條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者,借券人若於借入證券尚未撥入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前,即需賣出該借入證券,僅得委由受其委託為借券成交申報之同一證券商辦理。借券人依前項規定賣出成交後,因屆期未能完成撥券,致借券人對其受託賣出證券商無法交割者,本公司即視其原因之責任歸屬,暫停或終止出借人或借券人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宣告出借人或借券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