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爾斯】評論
教師法規定第16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第17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崔蒂】評論
答案是C吧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