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l596673】評論
B錯在不是協議離婚,而是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寂寞行星】評論
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Yu-chiao Lee】評論
【擬制認領/撫育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并不限於教養,亦不問生父曾否與生母同居,祇須有撫育的事實,即應視為認領依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Tea Tai】評論
〈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即認領有二個基本要件:1. 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及 2. 父親為「親生父親」。若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則無從主張認領。〈收養〉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即收養有一個基本要件: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若該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得主張收養,惟須經該婚生子女的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 綜上所述:1. 子女現為「非婚生子女」:親生父親主張認領即可,不可主張收養。2. 子女現為「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僅得主張收養,不可主張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