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正男與妻子婚後育有一子小傑,由於夫妻感情不睦,正男外遇小姍多年並生養一女小禎。上述情況若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正男可透過法律的任意認領,將小禎視為婚生子女
(B)妻子若發現正男外遇,可依法向法院訴請協議離婚
(C)倘若正男不幸往生,小禎雖經認領仍無權要求繼承遺產
(D)倘若正男不幸往生留有大筆債務,小傑須代父償還全部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4401
統計:A(1288),B(1374),C(34),D(19),E(0)

用户評論

rl596673】評論

B錯在不是協議離婚,而是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寂寞行星】評論

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Yu-chiao Lee】評論

【擬制認領/撫育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并不限於教養,亦不問生父曾否與生母同居,祇須有撫育的事實,即應視為認領依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Tea Tai】評論

〈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即認領有二個基本要件:1. 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及 2. 父親為「親生父親」。若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則無從主張認領。〈收養〉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即收養有一個基本要件: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若該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得主張收養,惟須經該婚生子女的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 綜上所述:1. 子女現為「非婚生子女」:親生父親主張認領即可,不可主張收養。2. 子女現為「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僅得主張收養,不可主張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