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雇主若因不可抗力停工一個月以上,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對於該被解僱的勞工所應盡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應給予預告期間;應給予資遣費
(B)雇主不須給予預告期間;應給予資遣費
(C)雇主應給予預告期間;不須給予資遣費
(D)雇主不須給予預告期間;不須給予資遣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2834
統計:A(1359),B(141),C(52),D(35),E(0)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 17  條(資遣費之計算)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