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ursula_tsa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已經修法,而且沒有規定須受雇於幾人的公司才適用,所以答案應該是A & C,請改答案: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看完整詳解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受僱於僱用人數 30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半年,家中有 1 歲幼兒者(O;與受僱者人數無關)(B)受僱於僱用人數 25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 1 年,家中有 4 歲幼兒者(X;幼兒超過3歲)(C)受僱於僱用人數 8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 3 年,家中有 6 個月幼兒者(O;與受僱者人數無關)(D)受僱於僱用人數 100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 5 年,家中有 3 歲半幼兒者(X;幼兒超過3歲)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受僱於僱用人數 30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半年,家中有 1 歲幼兒者(O;與受僱者人數無關)(B)受僱於僱用人數 25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 1 年,家中有 4 歲幼兒者(X;幼兒超過3歲)(C)受僱於僱用人數 8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 3 年,家中有 6 個月幼兒者(O;與受僱者人數無關)(D)受僱於僱用人數 100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 5 年,家中有 3 歲半幼兒者(X;幼兒超過3歲)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