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365 號解釋,針對《民法》第 1089 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認為與《憲法》第 7 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相關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以檢討修正。請依據上文以及我國釋憲制度,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號解釋可能是由人民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而作成
(B)我國大法官採取任期交錯的制度,故屬於分散審查的型態
(C)此號解釋的效力只對個案有效,在其他案件中,《民法》第 1089 條仍可適用
(D)《民法》第 1059 條修訂為「子女的姓氏應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之」符合此解釋的意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9083
統計:A(52),B(10),C(21),D(506),E(0)
用户評論
【Livia】評論
《民法》第 1089 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不一 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已被釋字365宣告違憲,非只對個案有效,在任一案件中都應以新法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