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為98年所修訂之特教法和舊法不同之處?
(A)教育主管機關為保障學生權益,可不經家長同意進行鑑定安置
(B)特殊學校之設立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C)除教育系統之正規學校外,社福機構和少年矯正學校亦得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D)身心障礙國民義務教育向下延伸至三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5576
統計:A(652),B(275),C(182),D(341),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教法第10、35條、語言學習的方式與舉例、修正特教法內容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是這條嗎第 17 條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陳冠臻】評論

答案能改成A、D嗎? D也是錯誤阿 顯然的身障"國民義務教育"是錯的阿然後看10、11樓截了一半的條文為什麼 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 跟 可不經家長同意進行鑑定 是一樣的?有點模糊?

a993815】評論

我懂了,他是問"不同之處"所以應該要選法規改後對的,但D選項明顯是錯誤的,所以不符本題答案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