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ah Hsieh】評論
此條款出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十二條:「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外罹患傷病、生育或死亡時,不得請領各該事故之保險給付。」此條規定已於98.7.1 修正公布刪除之,於97年普考此答案是正確,爾後就不適用此條規定。
【Joy Wang】評論
謝謝樓上 ^^
【Yan】評論
建議刪除此題 法條依據 已經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