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對下列何者沒有提名權或任命權?
(A)司法院院長
(B)立法院院長
(C)審計長
(D)行政院院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2497
統計:A(127),B(8134),C(576),D(77),E(0)

用户評論

楊文娟】評論

憲法第66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babyeyes888】評論

憲法第66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Wei Lee】評論

司法院院長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北極熊】評論

一、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1.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2.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3.司法院正、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4.審計長(憲法第104條)5.檢察總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二、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1.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憲法第56條)2.台灣省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員(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1、2款)三、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四、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憲法第6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