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娟】評論
憲法第66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babyeyes888】評論
憲法第66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Wei Lee】評論
司法院院長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北極熊】評論
一、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1.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2.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3.司法院正、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4.審計長(憲法第104條)5.檢察總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二、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1.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憲法第56條)2.台灣省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員(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1、2款)三、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四、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憲法第6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