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sen Fu】評論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 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106年8月修訂)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932#lawmenu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E,修改為D
【潔斯米Lin】評論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0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1.國小:24班以下1人;25班以上每24班增1人。2.國中:15班以下1人;16班以上每15班增1人。3.高中:12班以下1人;13班以上每12班增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