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評論
撤銷原因屬違法原因之請求,而(D)屬情況變更為合法的原因,非使用撤銷。
【pig316603】評論
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B)、(C)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或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D)民法第418條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但並非得贈與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