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在此】評論
簡易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者,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證據等 --- 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訴訟
【凡安】評論
在三級二審行政訴訟制度下,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事件如下: (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即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依法提起訴訟之事件,或關於內政部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之第一審。 (二)交通裁決事件(即不服裁決所或監理所作成之裁決而提起訴訟之事件)之第一審。 (三)與前述兩種事件相關之保全證據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四)收容聲請事件之第一審。(五)強制執行事件。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剛剛以公用房地去google,發現了這條法規:「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條文內容有提及公開招標、行政程序、行政契約....,所以是行政訴訟無誤。亦如#duke_tea8摩友所述的三個重點:申請、違法、沒收,在在可推敲出本題屬於公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