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耕地租佃發生爭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在通常情形下,應由下列何者進行調解?
(A)轄區地方法院
(B)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C)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D)轄區地政事務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5349
統計:A(0),B(27),C(171),D(3),E(0)

用户評論

Hsuan】評論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 (鎮、市、區) 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 (鎮、市、區) 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鄉 (鎮、市、區) 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

王貞節】評論

第 26 條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小彤】評論

三七五減租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鄉(鎮、市、區)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