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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95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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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會計法 第95條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2. 會計法 第97條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並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3. 會計法 第98條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4. 會計法 第94條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