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詩ʕ•ᴥ•ʔ】評論
§114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①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②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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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114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V.S.會計法 第115條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交代時。應將業務上所用之章戳、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並辦經辦為了事件,造表悉數交付後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