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瑋瑋】評論
原(舊)學校須歸還輔具器材,由新學校辦理申請
【s920319】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102.9.27)(A)輔助器材的項目有點字教科書、放大字體教科書、調頻助聽器等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第六條 點字教科書、放大字體教科書、調頻助聽器屬於適性教材第三條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B)支持服務的項目有報讀、錄音、代抄筆記、復健治療等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七條 支持服務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第八條 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
【蕭君彤】評論
此法已於102年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