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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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 第 672 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過失: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義務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