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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考過申論~~「政策工具」乃指將實質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政策行動之工具或機制作用。亦指政策執行機構賴以達成政策目標或產生政策效果的手段本質,林德(Linder)與彼德斯(Peters)之界定,依據國家能力的高低與政策次級團體的複雜度來分,將政策工具的選擇與具體作為,茲說明如下:(一)[高」度國家能力、「高」度複雜政策次級團體 ─ 使用「市場工具」:市場競爭者眾,政府無從得知優劣,則可運用市場機制競爭,汰弱留強。如工程招標以競爭方式進行較有效率與品質。(二)「高」度國家能力、「低」度複雜政策次級團體 ─ 使用「管制工具」:政府管制能力高,政策次級團體為數不多時,政府進行強力規範。如取締酒駕。(三)「低」度國家能力、「高」度複雜政策次級團體 ─ 使用「自願性工具」:此係指政策次級團體複雜,國家無能加以管理,只能透過自願性工具。如社區總體營造,可透過家庭與社區等民間力量推動。(四)「低」度國家能力、「低」度複雜政策次級團體 ─ 使用「混合型工具」:政府管制能力甚低,政策次級團體又具低度複雜性,則視情況而定,採混合型工具。如環境污染的防制,可透過財產權的銷售或污染費的方式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