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871093】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 12 條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七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 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 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
【sheep0627】評論
法規沒有明確寫出縮短年限為幾年?求解!倒是有[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中寫到國小修業年限以一年為限補充[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應採逐科逐級測驗為原則;其評量鑑定內容應綜合下列資料: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為、學科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團體互動情形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家長管教態度等。 (三)學科成績紀錄:單科學習表現優異,有特殊成就者。 (四)學科成就測驗: 1、由各校自選或自編測驗內容實施。 2、測驗內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