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hia戶政四等~上榜】評論
此條為民法第1009條已於101.12.26刪除了!!
【我是小安】評論
第 1010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derek801204】評論
那現在這題答案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