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完如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臺北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北府教特字第0940302474號函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
【用戶】要加油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名 稱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第 3 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
【用戶】朱怡蒨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 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