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 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600 萬元,並未立有遺囑。問:甲之遺產依法應如何分配?
(A)乙、丙、丁、戊各 150 萬元
(B)乙、戊各 200 萬元,庚、辛各 100 萬元
(C)乙、丁、戊各 150 萬元,庚、辛各 75 萬元
(D)乙、戊各 3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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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000060382047】評論

丁的部分:拋棄繼承以繼承開始後為之,預先無效

Ting】評論

根據民法 1145各款喪失繼承情事,須為對被繼承人(甲)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但題目強調丙與母(乙)吵架言語侮辱乙而非甲,故丙並未符合喪失繼承,仍可繼承甲之遺產

阿偉仔】評論

這題有許多補習班的解題老師都答C,原本我也差點要答C,但後來發現有陷井,因為丙是不孝母乙又不是.....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