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呂明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因而繼承人清償債務之次序為:有優先權之債權、普通債權、遺贈。 至於未申報債權及不為繼承人所知悉之債權,則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用戶】呂明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因而繼承人清償債務之次序為:有優先權之債權、普通債權、遺贈。 至於未申報債權及不為繼承人所知悉之債權,則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用戶】黃珞雅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6 關於限定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僅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而不繼承其債務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B) 繼承人縱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第 1156 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立法理由:繼承人如未於本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嗣法院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因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