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跑書記工】評論
A、應以共有人「過半數」而非「半數以上」...
【趴兔媽】評論
第826-1 條 (共有物讓與之責任)☆ ...
【Get my goal】評論
C 共有物之管理,不能由法院判決分別共有物,若共有人不能以協議定其共同管理方法,各共有人不能請求法院以裁判定之。民法第820條第2項、第3項所指得請法院介入之情形,係指「共有人已約定有分管契約」,但「顯失公平」、「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才能請求法院裁定變更之,不包括尚無分管契,卻請法院定分管方案之情形。
【Ling Mei】評論
§820§826-1
【黃珞雅】評論
(A)第 8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