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柔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416條(贈與人之撤銷權) ﹝1﹞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前.....看完整詳解
【用戶】黃珞雅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3 下列何者非屬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得主張撤銷贈與契約之原因?(A) 附有負擔之贈與,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因過失不履行其負擔者第 412 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B)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義務者第 416 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