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utecaroll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民法第681條規定: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B)民法第185條規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C)民法第1153條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D)民法第825條規定: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非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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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民法第681條規定: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B)民法第185條規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C)民法第1153條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D)民法第825條規定: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非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