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Jung She】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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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麥片早餐(๑´ㅂ`๑】評論
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
【Luminita】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有關學校校長、教師、職 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之 處理方式:(A)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僅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通報(B)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 小時 24小時(C)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D)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