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呆】評論
(A)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
【Ling Mei】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多米】評論
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 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屬「 應記載事項」,故(D)選項為錯誤
【頭痛的M】評論
題目:中央主管機關得擬訂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下列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 敘述何者錯誤?(A)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B)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 無效(C)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D) 不得記載事項得包括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性,得選擇特定行業,擬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一、應記載事項,依契約性質及目的,內容得包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