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ggy030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189-2條(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客體: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行為:阻塞具體危險犯: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甲之行為對A、B嗆傷結果有因果關係,且違反客觀注意義務(阻塞通道)。主觀上有違注意義務及有預見可能。成立§284 II過失致傷罪。§189-2所保護的為公共安全(社會法益),過失致傷保護的為他人身體(個人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55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