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rol Lin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營業章程 第 9 條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停用,停用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申請停用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經本公司依本章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停止供水之用戶,於停水原因消滅時,得申請復水。其停水期間二年以下者,申請復水時,除應繳納復水費及前積欠費用外,並應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因前二項停用或停止供水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裝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之用戶,本公司得註銷其水籍,如再申請用水時,應依新裝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