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對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懲戒上的記過與申誡,得由何機關或人員行之?
(A)人事評議會
(B)監察院
(C)主管長官
(D)行政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2651
統計:A(16),B(14),C(358),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懲戒與懲處之比較、政務官適用之懲戒處分、公務人員任用法(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用户評論

Gracec Chen】評論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24條 (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