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Li】評論
當出事時就由各校自行負責,好撇清責任!
【107桃園正式老師❤️函庭】評論
整理各樓~~~國民教育法第13條:學生成績-由教育部定之國民教育法第20-1條:學生獎懲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教師法第17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由各校的校務會議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是教育部訂的
【kcy0936】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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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昱】評論
教師法第17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