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hung Wu】評論
第 7 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 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Po-Yun Hsiao】評論
(A)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三類課程普通、專門、教育、實習
【Han Chi】評論
師資培育法 第 3 條於106年已修法了,師資職前不含實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