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民法第204條(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Lin_400AndMe】評論
分類修改,請改為民法,非民事訴訟法,我在循序漸進模式民事訴訟法看到。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由公職◆民事訴訟法 移到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