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除非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以例外提出?
(A)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者
(B)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C)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D)事實於法院並非顯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6827
統計:A(28),B(32),C(319),D(12),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 (第一審之續行)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者 -- 終結後(B)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 不可歸責(C)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 正確(D)事實於法院並非顯著 -- 已顯著or職務上已知or應依職權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