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繳納憑證交付股票。其「得發行股票之日」乃指:
(A)經濟部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
(B)經濟部變更執照登載之日
(C)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日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募集之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橙子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依照「公司法」第259條規定,公司應於依法得發行股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繳納憑證交付股票。而依照「公司法」第245條規定,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經濟部變更登記執照後送達公司,即視為得發行股票之日。因此,答案為選項A,即經濟部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