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安安】評論
對,新的是第九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陳純安】評論
3%是舊的~ 已改成4.5%
【Truman Lin】評論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王琪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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