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瑋瑋】評論
中華民國在台灣有關特殊教育的法規,最早見於民國五十七年公布實施的「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其第十條規定「對於體能殘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適當就學機會。」至民國五十九年,教育部訂定「特殊教育推行辦法」,其後又相繼訂定了「特殊教育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民國六十三年)、「特殊學校教師登記辦法」(民國六十四年)。以上三項法規雖只是教育部的行政法規,然對台灣地區特殊教育的制度化,具有深遠的意義。民國六十八年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亦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訓練」。
【Ina Chou】評論
特法27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張育睿】評論
現在是二歲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