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 Jiang】評論
(B)修憲案之提議 為立法院之職權。
【Tong】評論
非
【Libby Hung】評論
修憲案:立委1/4提議,3/4出席,3/4決議通過--公告半年---自由地區選舉人三個月投票---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立法院職權)